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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23-11-13 点击数:

 

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文件

 

 

三亚航院教务〔20222

 

 

关于修订并下发《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学籍

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普通高等教育学籍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水平,现根据2017年9月1日开始执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修订并下发《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请各二级学院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

202246

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在入学时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在新生报到结束前向学院招生部门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假满到学院报到时,还须提交毕业学校或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注册分为入学学籍注册和学期学籍注册两种。入学学籍注册是指被我院招生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入学报到取得学籍的必要程序;学期学籍注册是指在籍学生按学院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学期登记、延续学籍的一种必要手续。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一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和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实施方案》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  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 新生体检患有疾病,经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持县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向学院申请入学。我院医务室组织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期学籍注册分为学年第一、二学期注册,在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学生应当交齐本学年学费、住宿费,在开学后三周内,由辅导员收齐本班学生缴费收据和学生证到二级学院注册(加盖注册章),二级学院负责注册人员要整理好己注册学生名单,于本学年9月30日前交教务处,经教务处核对无误后,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上注册;在学年第二学期注册时,由辅导员在开学后一周内收齐本班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注册(加盖注册章)。

第八条 新生入学二个月内,由学生工作处向二级学院发放学籍卡(1式2份),并邮件通知学籍卡信息的填写、存档及回收的具体要求。学籍卡审核完毕后一份移交至学校档案室存档,另外一份放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向学院申请暂缓注册:

  1.  暂时不能缴纳学费、住宿费的;

  2.  不能按时报到并已办理请假手续的;

  3.  因特殊情况需要申请暂缓注册的;

    因上述原因不能按期注册的学生,应当在正常注册时间结束前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如获批准,可以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第十条 暂缓注册学生必须填写《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暂缓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批,在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暂缓注册的学生补缴学费后凭缴费收据在本人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并由各二级学院负责注册人员登记造册,在每学期期末考试前两周汇总报教务科,由学籍主管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上将其学籍状态由暂缓注册变更为注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院不予注册并注销其学籍。

    退学、死亡、毕业、升本、转学、开除学籍、未注册时间超过一年和在校时间超过学院规定的学生。

     

    第二章 学制、修业年限

    第十三条 各专业学制为三年,学生应当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七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基本学制3年,修业年限3-7年)的时间内完成学业,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自主创业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最长学习年限可延长至八年。

    第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时间内,不能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的申请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二级学院审查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详见《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学生教学环节考勤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课程考核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出勤等)综合评定(详见《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考核成绩载入成绩档案。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合格方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八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其成绩根据课堂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每学期评定一次。经医院诊断不能修习体育运动课的学生可填写《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免修申请表》,经公共教学部体育教研室审核、教务处批准,可免予参加确有困难的体育项目的教学活动,但须参加适合其身体状况的体育保健课或其他锻炼项目,并据此进行考核,合格者方可取得体育课成绩和学分。

    第十九条 一学期中一门课程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总学时1/3的,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任课教师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其补考机会。

    第二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应在考前填写《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缓考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开课系部及教务处同意后方能生效。缓考学生必须在补考时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且缓考成绩仅为卷面成绩。

    第二十一条 无故或者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即为旷考。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且不得参加该课程正常补考。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考核纪律,考试舞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同时加注“舞弊”字样,视情节按《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界定和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处分装入学生档案,且不得参加该课程正常补考。

舞弊和旷考学生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处批准,学生可申请参加重修重考。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在次学期开学第二周均安排补考(称为正常补考),补考成绩据实记载并注明“补考”字样。参加补考或补考后仍不合格的课程计入学生不及格课程门数。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填入学院统一印制的《学生成绩登记表》,任课教师签名后,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保存并将成绩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如对评分有异议,可在接到成绩通知后2周(10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提出查阅成绩的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二级学院主任和教务处批准后由教务处代为查阅,查阅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对查阅结果若仍有异议,可向教务处提出复查成绩的申请,教务处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复查;复查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参加各类比赛获奖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四章  留级、退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所学课程结束时,必须安排考核,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院的规定补考。经补考后,累计有6门及以上考试课程不及格者,应予以留级。对留级学生的处理,由教务处审核后报至院长批准。留级学生须修读留级后所在年级及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方能毕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 经补考后未及格考试课程门数累计达10门及其以上的;

  2. 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复学申请不合格的;

  3. 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  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6.  旷课学时达到学院规定学时数的;

  7.  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二十八条 因本细则第二十五条所述原因退学的学生,公文呈报路径:二级学院/招生办→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教务处→分管教学校领导。

    第二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将学院处理文件书送交本人,学生所在学院接到对学生的退学决定文件后,要及时书面通知到学生本人。

作退学处理的学生,自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妥离校手续,方可办理其档案、户口的迁移,逾期不办妥离校手续者,后果自负,学院不再予以补办。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在校学习的,可由家长或抚养人申办休学或保留学籍手续后领回休养。

学满一年以内退学的学生发可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在办理完退学手续后,经本人申请,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认真对待学生的申诉,认真核实,若做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则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做出决定。

 

第五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学期1/3者;

  2.  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需暂时中断学业者

  3.  因自主创业需暂时中断学业者;

  4.  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应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公文呈报路径:二级学院/招生办→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教务处。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生权利,其人身安全和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学生本人及监护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每年入伍季各系部须清查学生(含实习生)入伍人数和情况,及时呈报公文。

    第三十六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应在被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离校;

    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院,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原则上不得提前复学;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不得报考其他学校,户口不迁移(应征入伍者除外);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休学期满前,须由学生本人在学期初提前15个工作日内递交复学申请,并办理复学手续。对于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退学处理;

    伤病休学的学生,需填写《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复学申请表》,同时提交县级以上医院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和原休学证明,由辅导员呈报公文,经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负责学生及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审批通过后方可复学,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安排住宿等其它有关事宜;

    复学学生,由教务处审核学生教务系统、学信网、身份证中的图像信息和基本信息是否与本人一致;

    学生复学后编入何年级,由教务处根据学生的实际成绩情况而定;

    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休学学生复学后,须修读所在新年级及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方能毕业;

    开除学籍、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八条 在学院教学资源允许的条件下,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别的专业学习者;

    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二年级以上者;

    应予退学者;

    已转过一次专业者;

    超过转专业期限者;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㈥ 有关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十条 学生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转专业时间为在校学生第一学年和第二学年的9月1日至9月30日;

    由二级学院辅导员呈报公文,公文路径:转出二级学院→接收二级学院→计划财务处→教务处→分管教学校领导;

    大二学生转专业原则上应降级转专业,且需根据学生所学课程情况确定所降级数。

    第四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我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转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由低学历层次向高学历层次的;

    以定向就业、委托培养录取的;

    予以退学的;

    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二条 学生转学操作流程如下:

    申请转学者填写一式五份《转学申请表》,由辅导员呈报公文,公文呈报路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教务处→分管教学校领导→校长

    申请转学者到招生就业处领取招生录检表,并加盖招生就业处印章。

    海南省内转学,由转出学校审核同意后,再征得转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方可以转入。转学需报省教育厅批准,由教育厅发文通知转出学校,抄送转入学校及其所在地相关部门。

    跨省(市、自治区)转学者,经本人申请,转出学校同意,报转出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高教主管部门批准,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经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高教主管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转出省(市、自治区)高教主管部门和转出学校,学生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对于申请转入的学生,由教务处严格审查该生的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条件者,在校长办公会上讨论并报院长审批,呈海南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办理正式的入学手续。

     

    第七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且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则准予毕业,由学院发放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成绩不合格门数未达到留级规定的,准予结业,学院颁发结业证书。结业的学生需办理正式离校手续,在离校后一年内向教务处申请返校补考,补考后课程考核成绩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时间填写。

    第四十五条 毕业证书中,“学生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的打印,一般以新生录检表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为依据。若户籍和身份证与新生录检表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不一致的,由学生本人向公安机关申请依法更正,学院根据有效证明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上更正有关信息后发放毕业证书,否则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学生领取证书时,必须根据个人身份信息和学信网上的信息核实证书中的相关内容,确认签收。若证书内容有误,在领取证书5日内,向教务处提交更改申请和有效证明。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一般在大二下学期邀请新华社到校集体采集学历照片,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统一采集的,需到全国各地的新华社分社采集,不允许通过线上采集方式上传照片;

    毕业生需认真核对本人学信网的毕业信息(基本信息和图像信息),未完成线上核对的学生不予以注册毕结业信息;

    教务处负责留存毕业生的纸质版学历照片。二级学院负责收集每届学生的“毕业合照”,在学生实习离校前交至学校档案室存档,永久留存。

    学生实习离校前,由招生就业处向二级学院发放毕业生登记表(1式2份),并邮件通知填写、存档及回收的具体要求。学生毕业前,移交至学校档案室存档,另外一份放入学生档案。

     

     

    第八章  证书管理

    第四十七条 在制作和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时必须严格按照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信息为主要依据。学生在校期间向教务处提交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申请时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证明文件。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教务处负责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上登记辅修信息。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将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如果已经注册的,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并予以注销。

    第四十九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若遗失或损坏,学生本人可提出申请,学院核实后再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其他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教务处               2022年4月6日印发 

(共印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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