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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修订下发《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3-08-21 点击数:


学校各部门:

为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规范学术委员会工作,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不断提高我校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现将修订后的《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印发,请遵照执行。原《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SATC-DO-Notice-2018-210)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   

2023年8月21日    

 

 

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相关规定,依据学校实际发展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校声誉,倡导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各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对具有突出学术成就的青年教师,可以降低专业技术职务要求至副高级。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专业设置相匹配,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3。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审议,报校党委会备案。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较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为4年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部门民主推荐,经党委会讨论通过后,由学校聘任。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党委会提名,审议通过后,由学校聘任。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秘书若干名。秘书长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并由党委会讨论确定。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可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或者1/4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共同提名,经学术委员会2/3以上委员同意后通过。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严守学术委员会会议的保密事项;

  (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授权的学术组织审议:

(一)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

(三)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四)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分学术委员会章程;

(五)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七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作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作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作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一般不得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向主任委员说明原因,并在秘书处备案。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会议。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异议期为3—5个工作日。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由校长作出相应说明。

第五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由校长、主任委员或学术委员会1/3以上委员提议,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发布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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