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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9-11-08 点击数:

关于印发《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

为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规范学术委员会工作,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不断提高我校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现将修订后的《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印发,请遵照执行。原《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崖航旅职教〔2009〕19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

                                2018年9月10日

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1 总则

1.1为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规范学术委员会工作,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不断提高我校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1.2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由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术评议、审议和学术决策咨询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是加强专家学者在学校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校学术决策规范、科学的组织。

1.3学校有关学术事项的重要决策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发布实施。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2 组织机构

2.1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由不同学科、专业,学术造诣高、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2.2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涵盖学校现有学科、专业

2.3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以下条件:

2.3.1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2.3.2学术造诣较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2.3.3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2.3.4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2.4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各部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报教务处科研科汇总,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聘任。

2.5校学术委员会由11-15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人员的组成应保持学科、专业的分布及其代表性,组成人数应为奇数。

2.6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一般任期3年,原则上应保证任职一届期满,可以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总人数的2/3。如果委员或成员任职期间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经校学术委员会研究,予以调整。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可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共同提名,经全体学术委员会会议2/3以上同意后确定。

2.7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2.8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教务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分管科研工作的领导担任。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2.9各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根据需要成立,若不成立,以党政联席会方式处理相关学术事务及工作。

2.10学术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2.10.1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10.2因身体、年龄、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2.10.3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2.10.4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2.10.5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3 职责与权限

3.1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3.1.1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3.1.2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咨询或质询;

3.1.3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3.1.4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3.1.5对学校学科、专业建设的发展战略与规划,科学研究的政策与改革等重大事项进行讨论,提供咨询或评议性意见。

3.1.6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3.2特邀委员享有相应权利。

3.3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3.3.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3.3.2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3.3.3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3.3.4遵守学术评审及工作纪律,不擅自传播未经公开的学术评审项目结果。

3.3.5遵守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3.4学校下列事务,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3.4.1学校科研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

3.4.2科研项目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预评审等工作;

3.4.3科研成果奖评审,向上级推荐各类科研参评成果;

3.4.4评审学术奖励人选或推荐人选;

3.4.5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3.4.6评价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科研业绩、成果水平与学术价值。

3.4.7学术委员会、分委员会章程的制定、修订;

3.4.8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3.5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3.5.1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

3.5.2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等;

3.5.3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3.6指导全校性及校际间的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

3.7处理学校、学术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交审议或评价的学术事项,以及按国家或学校规定应当审议、评定的其他学术事项。

3.8受有关部门委托,调查、评议和裁定学术纠纷、学术失范行为。

3.9评议学校提出的其它重大学术性问题,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任务,定期向校长办公会报告工作。

4 工作制度

4.1校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学期举行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举行主任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4.2校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4.3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3/4以上出席才能举行。校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1/2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评议事项原则上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4.4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题,一般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征集准备。除学校指定内容外,校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提出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题;由6名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联名提出的建议案,由办公室报经主任同意后可作为正式议题。

4.5必要时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议题的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4.6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异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4.7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者必须向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请假,并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无故两次不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者,将取消其委员资格。

4.8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若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经主任会议研究后将取消其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

4.9校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本人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

4.10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5 附则

5.1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5.2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崖航旅职教〔2009〕192号)同时废止。

印发单位 ISSUED   BY

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教务处

DO   Department of SATC.

印发日期 DATE   OF ISSUANCE

2018910日印发

Issued   on September 10,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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